民事答辩状
答辩人:伍某某,男,1972年10月26日出生,汉族,住址:广东省台山市台城环北大道159号206房。
被答辩人:邓某某,男,1969年11月6日出生,汉族,住址广州市区荔湾区花地大道240号204房。
被答辩人邓某某(下称“原告”)诉被答辩人伍某某(下称“被告”)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现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意见:
一、原告已完全履行《承诺书》约定的义务,不存在任何违约
本案所涉房产虽然登记在被告、伍AA、伍BB名下,但真正的权属人为伍AA一人,而伍AA常年居住在美国,为方便管理而把该房屋的两平方米登记在被告名下。2010年8月中旬,被告取得伍AA同意以202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房产,当时已明确告知原告:该房产的真正产权人伍AA身在美国,待伍AA回国后再商议交易细节及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。后由于中介方及原告要求被告先签一份意向书,故被告在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上签字。本人随后告知伍AA、伍BB在2010年9月10日前回国。2010年9月8日,伍AA及伍BB均已回到中国,并与原告、中介